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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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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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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咨询电话 0471-5332411,0471-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1-12345
推荐服务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基本编码 000139003000 实施编码 11150000011511033P200013900300002
    实施主体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电影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000011511033P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自治区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25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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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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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移动端办理地址

    查看详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复制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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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审查 决定 办结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受理 王晓彬、武志清 1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审查 史蕾、戚向阳 4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决定 田瑞华 4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办结 王晓彬、武志清 1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12楼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坐18路、60路、102路公交车在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向南步行246米即到或乘坐50路、100路、109路、二环2号线公交车在银河南街站下车向北步行约450米即到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1.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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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整体服务满意度:
受理条件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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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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