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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变更

药品批发企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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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30个工作日(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法定节假日除外)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5个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制证与送达环节办理时限;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法定节假日除外)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咨询电话 0471-5332422,0471-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1-12345,0471-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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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药品批发企业变更
    基本编码 150172024005 实施编码 11150000MB1519736M2150172024005
    实施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000MB1519736M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自治区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50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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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查看详情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移动端办理地址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预览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查看流程图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送达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受理 综合窗口 3个工作日 1、申请内容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法规要求的内容及要素; 5、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材料补正告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或者更正的,以及逾期不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查看)

    审查 药监局部门负责人 4个工作日 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通过的,出具核准、审批文件;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不通过的,出具不予核准、审批文件。

    (查看)

    决定 药监局分管局长、药监局首席代表 1个工作日 对审查步骤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 批复决定、许可内容。
    制证送达 药监局进驻人员 5个工作日 依决定制发证书 《制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2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坐3路、18路、60路、102路公交在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向南步行246米即到或乘坐50路公交车在银河南街站下车向北步行约450米即到或乘坐75路、100路、101路、109路、K6路公交在呼市公安局站下车向东步行或骑行1.5公里即到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自治区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及标准: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4.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5.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6.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应符合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办药品连锁(总部)企业的有关规定(暂行)”的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自治区食药监管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并应满足以上要求。

  •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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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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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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