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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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药品批发企业变更 | ||
基本编码 | 150172024005 | 实施编码 | 11150000MB1519736M2150172024005 |
实施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000MB1519736M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50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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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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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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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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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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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综合窗口 | 3个工作日 | 1、申请内容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法规要求的内容及要素; 5、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材料补正告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或者更正的,以及逾期不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
是 (查看) |
审查 | 药监局部门负责人 | 4个工作日 | 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通过的,出具核准、审批文件;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不通过的,出具不予核准、审批文件。 |
是 (查看) |
决定 | 药监局分管局长、药监局首席代表 | 1个工作日 | 对审查步骤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 | 批复决定、许可内容。 | 否 |
制证送达 | 药监局进驻人员 | 5个工作日 | 依决定制发证书 | 《制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 否 |
办理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2楼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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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坐3路、18路、60路、102路公交在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向南步行246米即到或乘坐50路公交车在银河南街站下车向北步行约450米即到或乘坐75路、100路、101路、109路、K6路公交在呼市公安局站下车向东步行或骑行1.5公里即到 |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自治区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及标准: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4.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5.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6.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应符合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办药品连锁(总部)企业的有关规定(暂行)”的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自治区食药监管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并应满足以上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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