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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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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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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咨询电话 0475-8910921,0475-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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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基本编码 152036060005 实施编码 11150500MB168175XP3152036060005
    实施主体 通辽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500MB168175XP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22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跨省、全区通办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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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受理 审核办结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申请 通辽市医保局 1个小时数
    受理 通辽市医保局 1个小时数
    审核办结 通辽市医保局 1个小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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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医保综合业务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11路、12路北线、12路南线、15路、57路、60路,在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下车。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22〕16号) 第八条 单位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 (一)参保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企业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同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二)参保单位在多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或在一地医保经办机构存在多条有效参保登记记录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保留唯一有效参保登记记录,所有参保人实现统一管理。 (三)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四)参保单位因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依法终止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申请办理医保合并、分立、注销登记。 第九条 职工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 (一)参保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为职工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二)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时,医保参保状态显示为职工或居民医保“正常参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暂停原参保登记,再申请办理。 (三)职工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人)应及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四)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法定退休条件,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申请办理医保退休;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按照办理医保退休当月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至规定年限,方可办理医保退休。 (五)参保人发生调转、离职(失踪、判刑)等情况,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中止参保;参保人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终止参保。 (六)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可以补缴服刑期间医疗保险费;服刑前已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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