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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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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 2、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传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做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或《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1、1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 2、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传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做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3、1个工作日内制证并发放。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咨询电话 0479-8108664
  • 监督投诉方式 047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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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10000 实施编码 11152500MB1615816H3000131010000
    实施主体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2500MB1615816H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36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跨省、全区通办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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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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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预览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查看流程图
    受理 审批 发证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受理 付静、毕志娟 1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审批 巴雅尔图 3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发证 付静、毕志娟 1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程序 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9号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大厅4楼A-2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坐10路公交到政务服务中心下车

    办理地点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9号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大厅4楼A-22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坐10路公交在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站下车即可

    办理地点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9号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大厅4楼18号窗口。预约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均可预约延时服务;预约延时服务方式:1、预约电话:0479-6832044、0479-8263792。2、线上预约:登录“蒙速办”app进行预约;3、现场预约:政务服务大厅咨询一楼导办台或四楼18号窗口预约服务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坐10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大厅下车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条件。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卷、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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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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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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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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