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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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
基本编码 | 000709113000 | 实施编码 | 11150000011512538T2000709113000 |
实施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000011512538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5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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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材料预审(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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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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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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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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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收件审核 | 赵凡 | 2个工作日 | 1、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表2份;2、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报告1份;3、信息系统备案电子数据光盘(含有1-2项电子版)。 三级以上还需提供:1、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2、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3、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4、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意见。(三级以上提交的电子数据光盘需包含上述所有材料的电子版)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备案证明 | 否 |
办结制证 | 张超 | 1个工作日 | 符合制证要求 | 核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 否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15号内蒙古公安厅2号办公区1号楼131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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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可乘坐5路,19路,20路,32路,58路,59路,62路,73路,95路,K4路,K5路,一环1号线,一环2号线公交车 |
办理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2楼或1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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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公交路线 | 乘坐3路、18路、60路、102路公交在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向南步行246米即到或乘坐50路公交车在银河南街站下车向北步行约450米即到或乘坐75路、100路、101路、109路、K6路公交在呼市公安局站下车向东步行或骑行1.5公里即到 |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已备案网络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备案单位应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或撤销(仅支持线下办理): 1.责任单位名称、网络名称、网络等级保护级别等发生变化的; 2.主要办公地地址发生变化的,且超出原受理备案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 3.网络功能、架构、环境、服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4.备案网络废弃的; 5.有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尚未到公安机关备案的。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1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通办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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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层级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