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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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证信息补录 | ||
基本编码 | 000117018000 | 实施编码 | 11150500MB16286761300011701800004 |
实施主体 |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500MB1628676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3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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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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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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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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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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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王超 | 12个小时数 | 申请资料齐全 | 下达受理通知书 | 否 |
审查 | 姜英男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现场设备设施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现场设备设施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审查通过 | 否 |
办结 | 王超 | 12个小时数 | 审核程序符合要求 | 批准通过 | 否 |
办理地点 | 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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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12路北线、12路南线、15路、57路、60路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一)申请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办理单位非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能够提供气体检测报告。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瓶装燃气经营者应置备满足供气需求的自有燃气气瓶,保证所充装的气瓶经营、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自有燃气专业运输车辆或委托专业运输单位瓶送气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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