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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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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
  • 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咨询电话 0475-8910937,0475-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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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基本编码 000120187000 实施编码 11150500MB1566604H3000120187000
    实施主体 通辽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500MB1566604H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10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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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预览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查看流程图
    受理 审查 审核 办结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受理 齐力格尔 1个工作日 材料符合受理条件中的要求 受理通知
    审查 齐力格尔 3个工作日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合格,现场评审是否合格 审查意见
    审核 徐宪军 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合格,现场评审合格 准予许可的决定
    办结 齐力格尔 1个工作日 制证核发,依法公告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12路、15路、57路、60路到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养蜂管理办法》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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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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