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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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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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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咨询电话 0471-5332073,0471-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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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基本编码 000118027000 实施编码 11150100011520271N3000118027000
    实施主体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100011520271N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14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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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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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移动端办理地址

    查看详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设计批复文件
    审批结果样本 预览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查看流程图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结与送达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申请与受理 高浩宇 1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审查与决定 云俊、白杰 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具备批复所要求的条件。 草拟批复文件或者制证,对于材料有缺陷需要订正或者补充的应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办结与送达 高浩宇 1个工作日 依据审查决定环节意见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 印发正式批复文件、证照用印、生成证照。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 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一楼F区综合窗口13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坐18路、102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南侧;乘坐100路、50路公交车到银河南街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北侧。

  • 收费信息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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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询可拨打0471-533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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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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