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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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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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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项目评审,修改文本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项目评审时间不在审批计时范围内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咨询电话 0471-5332076,0471-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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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基本编码 151004005002 实施编码 11150100011520140T3151004005002
    实施主体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100011520140T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36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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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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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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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项目建议书
    审批结果样本 预览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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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审核决定 办结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受理 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个工作日 1.审批要件齐全及内容准确(1)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 (2)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与选址意见书; (4)财政部门出具的落实建设资金的文件; (5)维稳部门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重大项目需提交)。 2.网上填报信息完整 同意受理
    审核决定 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个工作日 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准予批准
    办结 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个工作日 审批业务科室审核通过,分管领导签发。 出具批复文件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3楼C区4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坐18路、102路到政务服务中心下车。

  • 收费信息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1.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2.受理要件齐全

  •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第7号令公布,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 常见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 2019-07-01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款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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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整体服务满意度:
受理条件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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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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