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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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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社会团体变更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变更的,发给批准证书。不同意变更的,说明理由。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咨询电话 0471-5332087,0471-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1-12345
推荐服务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基本编码 000111001000 实施编码 1215010046006374XW300011100100001
    实施主体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215010046006374XW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同级授权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54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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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移动端办理地址

    查看详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社会团体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预览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查看流程图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注销批复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申请与受理 郝小宝 1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审查与决定 郝小宝、裴海霞、徐小杰 5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注销批复 郝小宝 1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6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一楼大厅F区综合受理窗口10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公交线路:乘坐18路、102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南侧;乘坐100路、109路公交车到银河南街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北侧。

  • 收费信息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已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常见问题
    理事会会议纪要是否需党建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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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整体服务满意度:
受理条件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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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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