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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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
基本编码 | 000111003000 | 实施编码 | 1215010046006374XW300011100300008 |
实施主体 |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215010046006374XW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60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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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全区通办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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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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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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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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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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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一一 | 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否 |
审查 | 一一 | 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否 |
决定 | 一一 | 2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否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6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一楼大厅F区综合受理窗口10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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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公交线路:乘坐18路、102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南侧;乘坐100路、109路公交车到银河南街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北侧。 |
该事项不收费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理事会会议纪要有特殊要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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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有全部理事成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