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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新设审批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新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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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必须到现场说明 设台办理程序复杂
  •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对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信息产业部应当在完成相关的国际协调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咨询电话 0471-5332398,0471-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12320,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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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新设审批
    基本编码 000107045001 实施编码 11150000MB1847609N200010704500102
    实施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000MB1847609N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自治区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12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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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查看详情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移动端办理地址

    查看详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审批
    审批结果样本 预览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查看流程图
    审查 受理 决定 制证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审查 柴思灼、郭颖 6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查看)

    受理 谢官旺 6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决定 华瑞峰 6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制证 郭颖、葛胜敏审核 12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12楼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坐3路、18路、60路、102路公交在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向南步行246米即到或乘坐50路公交车在银河南街站下车向北步行约450米即到或乘坐75路、100路、101路、109路、K6路公交在呼市公安局站下车向东步行或骑行1.5公里即到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申请设置使用地球站,应按照《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对于符合之规定的地球站,申请受理单位应通知申请人提交《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资料表》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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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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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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