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无线电频率指配新设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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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7046000 | 实施编码 | 11150000MB1847609N200010704600005 |
实施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000MB1847609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中介服务 | 否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8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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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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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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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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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郭颖、柴思灼 | 3个工作日 | 提交材料齐全,材料真实准确. |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或者更正的,以及逾期不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 否 |
审核 | 谢官旺 | 10个工作日 | 提交材料齐全,材料真实准确. |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或者更正的,以及逾期不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
是 (查看) |
决定 | 胡瑞芬2 | 5个工作日 | 提交材料齐全,材料真实准确. |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或者更正的,以及逾期不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 否 |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乘坐3路、18路、60路、102路公交在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向南步行246米即到或乘坐50路公交车在银河南街站下车向北步行约450米即到或乘坐75路、100路、101路、109路、K6路公交在呼市公安局站下车向东步行或骑行1.5公里即到
到现场次数 0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暂无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8(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无线电频率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时限相关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实施无线电频率或台站许可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制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许可期限内。
0471-4193563,0471-12345
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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