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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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补领、换领 | ||
基本编码 | 150709004000 | 实施编码 | 11150600686516692H4150709004000 |
实施主体 |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600686516692H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18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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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跨省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信息发布(I级)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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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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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青春山派出所张慧元、滨河路派出所王程、哈巴格希派出所王建洲、康巴什区公安分局刘忠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信息准确 | 材料齐全,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受理 | 否 |
审核 | 康巴什区公安分局刘云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信息准确 | 材料齐全,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 | 否 |
办结 | 青春山派出所张慧元、滨河路派出所王程、哈巴格希派出所王建洲、康巴什区公安分局刘忠 | 18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信息准确 | 审核通过后由上级公安机关制证 | 否 |
办理地点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康宁北路1号青春山派出所户政大厅1层3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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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康巴什1路:神华康城E区(公交站) |
办理地点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湖滨路1号滨河路派出所服务大厅一楼4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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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康5路内环;康5路外环;康7路-康巴什区旅游集散中心(公交站);康6路:城市会客厅(乌兰木伦 街)(公交站) |
办理地点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达尔罕壕街2号哈巴格希派出所一楼接处警大厅1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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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康巴什区康4路:康巴什运管局(公交站) |
办理地点 |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东街国泰广场CBD行政办公区T1-T2裙楼鄂尔多斯政务服务中心1楼B区130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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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坐K22路、伊2路、伊5路、伊7路、康5路公交车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 身份证的补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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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到期换领20元/证,首次申领免费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
备注 | 暂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身份证的换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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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到期换领20元/证,首次申领免费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
减免说明 |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 ||
备注 | 暂无 |
公民因丢失、损坏需补领身份证或到期换领身份证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本)(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安部2015年11月12日)二、重点任务(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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