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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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 | ||
基本编码 | 150719005000 | 实施编码 | 11150100011520503N3150719005000 |
实施主体 |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100011520503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20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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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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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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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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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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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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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吴玉梅、周丽、刘红梅、冼军、张海艳 | 1个工作日 |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 否 |
现场测勘 | 巴图 | 3个工作日 | 现场测勘水土流失损害情况 | 出具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 | 否 |
认定 | 陈平 | 1个工作日 |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 制作认定文件,通知领取。 | 否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6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局一楼F区综合受理14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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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坐18路、102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南侧;乘坐100路、109路公交车到银河南街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北侧。 |
该事项不收费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本)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号)
申请是否需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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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