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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计划用水量核定

年度计划用水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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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43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咨询电话 0471-5332139
  • 监督投诉方式 0471-12345
推荐服务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年度计划用水量核定
    基本编码 150719004000 实施编码 11150100011520503N315071900400002
    实施主体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100011520503N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20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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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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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移动端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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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年度计划用水申请表
    审批结果样本 预览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查看流程图
    受理 审核 核定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受理 冼军、刘红梅、周丽、吴玉梅、琪牡丹 3个工作日 1.下一年度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书 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只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否则书面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核 董婷婷、李彬、冼军、刘红梅、周丽、吴玉梅、琪牡丹 14个工作日 对申报用水信息进行核算、审核。 通过审核或通知退件,并书面告知审核不予通过理由。
    核定 特日格勒、樊霞霞 4个工作日 出具批复或下达文件。 依据内蒙古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文件核定计划用水量。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6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局一楼F区综合受理14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坐18路、102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南侧;乘坐100路、109路公交车到银河南街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北侧。

  • 收费信息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相关管理工作,委托用水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计划用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相关管理工作,委托用水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计划用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常见问题
    办理该事项需要什么材料
    按照公示的办事流程中要求的材料认真准备。
    材料怎么填写
    按照提供下载的样表将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单位情况、运行情况、用水规模,以及下一年度预计运行情况、用水规模等做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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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整体服务满意度:
受理条件清晰度:
材料清单完整性:
办理期限确定性:
办理地点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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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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