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
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合并) | ||
基本编码 | 150715001002 | 实施编码 | 11150100MB1551277T315071500100213 |
实施主体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100MB1551277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17 |
办事信息 |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查看详情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查看详情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
受理 | 市不动产中心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出具受理凭证 | 否 |
审核登簿 | 市不动产中心 | 2个工作日 | 符合登记条件 | 记载于登记簿 | 否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丝绸之路大道9号房地产交易大厦二楼咨询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地铁2号线,东二环站(B1)下车,步行1.4公里即到。乘公交7路、80路、103路、106路、S1路、S24路在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心站下车即到。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大街梦溪苑商业楼中段一楼咨询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6路、33路、37路、57路、63路、75路在厂汉板西站下车向东步行23米即到。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南路与银河北街万锦香韵商业楼三楼咨询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205路在万锦香韵站下车向南249米即到。乘S3路在万锦观悦下车向西263米即到。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与南二环金花园商业楼一楼咨询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65路、66路在呼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向西步行242米即到。乘208路、K2路到赛罕区政府站下车向南步行370米即到。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综合服务大厅3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3路在敕勒川大桥站下车向南步行246米即到。乘75路、102路在呼市公安局站下车向东步行或骑行1.5公里即到。 |
收费标准 | 免收登记费(包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 |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4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2019年修订)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二条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可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
可以,由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配合办理。 |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条件? |
---|
要件材料齐全,申请人为权利人本人或授权委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