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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公布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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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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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 咨询电话 0471-6397613,0471-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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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布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基本编码 152034013000 实施编码 11150100011520167J3152034013000
    实施主体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100011520167J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4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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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公布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审批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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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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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张钦、徐丽萍 1个小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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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号党政办公大楼统计局9楼960号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28路(呼和浩特警备区站)

  • 收费信息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 常见问题
    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可以根据临时需要更改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或者增加统计调查指标、或者扩大调查范围、或者增加调查频率?
    不可以,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擅自增加统计调查指标、或者扩大调查范围、或者增加调查频率均属于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各级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未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开展部门统计调查,可以吗?
    不可以,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省级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各级部门单独制度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统计调查。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统计调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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