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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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512001000 | 实施编码 | 11152105011615430T400051200100004 |
实施主体 | 根河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2105011615430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中介服务 |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16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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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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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某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特定当事人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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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本森 | 1个小时数 | 材料真实准确 | 受理 | 否 |
审核 | 本森 | 46个小时数 | 符合法律援助法 | 审查 | 否 |
办结 | 本森 | 1个小时数 | 指派 | 指派 | 否 |
办理地点:呼伦贝尔市根河市中央街5号根河市政府办公楼115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无
到现场次数 0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暂无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0470-5227148,0470-12345
0470-12345
办事指南各项指标的评价满分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