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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使用已合法批准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的项目

拟使用已合法批准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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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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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咨询电话 0477-8960442,0477-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7-12345
推荐服务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拟使用已合法批准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的项目
    基本编码 150115040W00 实施编码 11152728011741410Y4150115040W0003
    实施主体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2728011741410Y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15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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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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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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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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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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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审核 决定 送达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受理 曹雪兵 1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核 王大为 2个工作日 现场探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现场探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决定 王大为 1个工作日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 曹雪兵 1个工作日 送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东街国泰广场CBD行政办公区T1-T2裙楼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B301-B309、B313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坐303路、304路A线、304路B线、307路、309路、322路、502路、505路公交车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内建规[2009]338号)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的,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属于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备案后,申请人也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部委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7月1日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内建规[2009]338号)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的,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属于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备案后,申请人也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规章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证”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62号)“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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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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