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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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基本编码 | 150164120001 | 实施编码 | 11150500MB1536720M3150164120001 |
实施主体 | 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500MB1536720M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20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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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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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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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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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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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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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张秉尧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否 |
审核 | 刘海燕 | 4个工作日 | 审核通过 | 审核通过 | 否 |
批准 | 张秉尧 | 1个工作日 | 审核批准 | 审核批准 | 否 |
办理地点 | 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西100米 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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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12路、15路、57路、60路至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溯源。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溯源。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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