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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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节能审查 | ||
基本编码 | 000104002000 | 实施编码 | 11150100011520140T3000104002000 |
实施主体 |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100011520140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31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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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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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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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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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节能报告审查意见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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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个工作日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和工作流程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2033 号第一条第1款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5000-20000 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委托由项目所在盟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办理。 | 出具受理通知书 | 否 |
办结 | 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个工作日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和工作流程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2033 号第一条第3款各盟市节能审查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和节能政策措施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好委托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要加强委托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评估,做好委托项目节能审查与地区节能目标任务的衔接。盟市节能审查机关与节能主管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工作应与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衔接。 | 出具节能批复文件 | 否 |
办理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3楼C区4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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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坐18路、102路到政务服务中心下车。 |
该事项不收费
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材料准备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审批边界权限如何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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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吨至20000吨标准在盟市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