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盟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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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033000 | 实施编码 | 11152501MB192498524000132033000 |
实施主体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2501MB1924985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中介服务 | 否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9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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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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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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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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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王鹏 | 1个小时数 | 无 | 无 | 否 |
审查 | 苏晓青 | 4个小时数 | 无 | 无 | 否 |
报送 | 苏晓青 | 5个小时数 | 无 | 无 | 否 |
办理地点:二连浩特市肯特街北康宁路0088号政务服务局一楼34、35综合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冬季2:30-5:30,夏季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无
到现场次数 0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暂无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0479-7517633,0479-12345
0479-12345
办事指南各项指标的评价满分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