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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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50117035000 | 实施编码 | 11152501MB150266X14150117035000 |
实施主体 | 市政务服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2501MB150266X1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中介服务 |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16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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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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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XXX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申请的批复 |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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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符合《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要求。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内砍伐、移植树木;不得随意更换树木。 符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确需砍伐、移植树木,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砍一栽五”的原则予以补植,并保证成活。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 砍伐除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树木或者需要移植的树木达二十株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或者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 (四)郁闭林间伐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移植: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发现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四)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绿地;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公园绿地;不得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不得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绿地的活动。 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并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临时占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的,应当缴纳绿地恢复费。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绿地。 临时占用其它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绿地。 依照前两款规定应当恢复绿地但由于季节原因不能绿化的,应当在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予以绿化。 临时占用绿地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办理延长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内砍伐、移植树木;不得随意更换树木。 符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确需砍伐、移植树木,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砍一栽五”的原则予以补植,并保证成活。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 砍伐除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树木或者需要移植的树木达二十株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或者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 (四)郁闭林间伐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移植: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发现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四)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绿地;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公园绿地;不得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不得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绿地的活动。 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并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临时占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的,应当缴纳绿地恢复费。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绿地。 临时占用其它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绿地。 依照前两款规定应当恢复绿地但由于季节原因不能绿化的,应当在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予以绿化。 临时占用绿地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办理延长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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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宫贺 | 2个小时数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 否 |
审核 | 张清 | 4个小时数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否 |
办结 | 宫贺 | 2个小时数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否 |
办理地点:二连浩特市,肯特街,康宁路,00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1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乘坐老年专线至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可
到现场次数 0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暂无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0479-7525360,0479-12345
047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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