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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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审批 | ||
基本编码 | 150164139000 | 实施编码 | 11150500MB1536720M3150164139000 |
实施主体 | 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500MB1536720M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10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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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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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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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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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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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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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张秉尧 | 1个小时数 | 1 | 1 | 否 |
审核 | 刘海燕 | 6个小时数 | 1 | 1 |
是 (查看) |
办结 | 张秉尧 | 1个小时数 | 1 | 1 | 否 |
办理地点 | 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西100米 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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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12路、15路、57路、60路至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材料符合要求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第二款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在基本草原上从事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确定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办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 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的,应当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类、区域、期限、数量和方法进行采集、收购。 3.【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目录 第14项“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审批”下放到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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