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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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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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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15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咨询电话 0471-6610269,0471-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1-12345
推荐服务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基本编码 000117051000 实施编码 11150500MB162867613000117051000
    实施主体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500MB16286761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31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全区通办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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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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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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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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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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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办结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 一一 1个自然日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一一 12个自然日 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评定合格或者不合格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一一 1个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合格或不合格
    办结 一一 1个自然日 送达验收意见 通过或不通过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12路北线、12路南线、15路、57路、60路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设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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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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