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
(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 |
(共18项) |
序号 |
主管 |
改革 事项 |
许可 证件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 革 方 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
部门 |
名称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1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审核 |
批复文件 |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分审批事项审批权限的批复》 |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旗县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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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审核”。 |
1.按照管辖区域划分,开展日常执法巡查。2.受理投诉举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依法进行查处。3.对市领导批办件、政府相关部门移送件、政府信箱转办件等进行查处。4.对未经核准或超出核准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2 |
自治区体育局 |
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许可(仅指经营性、商业性竞赛活动) |
批复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自治区体育局;盟市、旗县级体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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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该事项中的经营性、商业性赛事活动的审批,保留“举办体育竞赛活动许可”事项。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
3 |
自治区民委 |
翻译、书写、制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资质认定 |
蒙汉文字制作许可证 |
《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
呼和浩特市各旗县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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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后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1.企业向旗县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提交材料;(1)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专兼职翻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或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翻译人员聘用合同原件。2.填写《蒙汉文牌匾制作企业备案表》一式两份。3.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核查所提交材料是否真实。4.各旗县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批复,准予备案(盖章)。 |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企业提升自律水平,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
4 |
自治区民委 |
清真食品经营许可 |
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 |
《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呼和浩特市市级、旗县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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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后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1.企业向旗县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提交材料:(1)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填写《清真食品经营备案表》一式两份。3.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核查所提交材料是否真实。4.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批复,准予备案(盖章)。 |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企业提升自律水平,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
5 |
自治区林草局 |
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
批复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盟市、旗县级林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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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对可在申请人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限期补交。限期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依法撤回许可,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
6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用地进行宣传、庆典、节庆、商业体育活动的行政许可 |
批复文件 |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呼和浩特市各旗县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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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即①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发布地点、占地位置、占地面积、活动类型、活动方式、法人代表、联系电话);②使用活动场所或有关载体的证明资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要递交了规定的申请材料并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签署《告知承诺书》后,许可机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发放标有“承诺审批”字样的“关于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用地进行宣传、庆典、节庆、商业体育活动的批复”,并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或者函书等方式将申请人材料、告知承诺书和办理结果推送至城市管理监管部门。 |
1.按照管辖区域划分,开展日常执法巡查。2.受理投诉举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依法进行查处。3.对市领导批办件、政府相关部门移送件、政府信箱转办件等进行查处。4.对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复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7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供热经营许可 |
供热经营许可证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
盟市、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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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8 |
自治区水利厅 |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 |
批复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
盟市、旗县级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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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化优化审批证明材料,明确证明材料清单,推进部分证明材料实施承诺制改革。2.简化技术审查环节,细化明确报告书技术审查标准,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限进一步优化(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发现报告弄虚作假、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2.加强信用监管,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9 |
自治区农牧厅 |
在自治区境内捕捞哲罗鱼、细鳞鱼、鲟鱼、鰉鱼、水獭、兰州鲶、黄河鲤、陈旗鲫、卤虫审批 |
特许捕捞许可证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盟市级农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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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 |
1.开展监管执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公布举报电话,重点水域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
10 |
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捕捞许可证审批 |
特许捕捞许可证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盟市级农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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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 |
1.开展监管执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公布举报电话,重点水域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
11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旗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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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管服务,加强指导帮扶,促进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
1.开展小作坊摸底建档工作。要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摸底建档办法〉的通知》(内市监食生字〔2020〕230号),规范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名录库。组织开展小作坊日常摸排工作,确保小作坊建档率和登记率达到100%。2.严格落实小作坊开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小作坊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小作坊开办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以及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小作坊开办者要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小作坊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在生产经营场所明示食品安全承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3.加强小作坊日常监管。要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作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小作坊卫生条件、食品原料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和食品贮存等。加大对小作坊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要帮助小作坊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到位。4.集中分类开展专项整治。要根据辖区小作坊分布情况,认真查找分析区域性、行业性潜规则,针对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粮食加工品、饮料、淀粉制品等重点产品集中开展综合治理。5.鼓励小作坊提档升级。要强化监管服务,加强指导帮扶,促进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小作坊由“小散低”向“精特美”转型升级。鼓励小作坊改进设备工艺、加强创新研发,以传统工艺为依托,采用优质食品原料,推进小作坊食品优质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小作坊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推进生产加工规模化和规范化。 |
12 |
自治区林草局 |
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盟市级林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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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提供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材料。 |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的申请主体加强监管。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13 |
自治区林草局 |
出售、购买、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旗县级林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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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提供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等材料。 |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出售、购买、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的申请主体加强监管。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14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确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减少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 |
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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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90个工作日压减至5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现场检查。2.通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等方式加强非现场监督管理。3.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和分类监管制度,定期公示、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和相关许可、批准、备案以及监督管理信息,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督管理评级,采取差异化监督管理措施。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15 |
自治区人防办 |
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设地下管线和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他建筑物许可 |
批复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盟市、旗县级人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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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压减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根据投诉举报实施重点监管,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
16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停车场设置经营审批 |
呼和浩特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证 |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呼和浩特市市级、旗县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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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优化审批办理流程,将审批流程优化为4个,并可实现网上办理,提高审批办理的便捷性。2.办理要件优化为5个,办理时限优化为10日,提高服务质量。3.加强审批信息沟通协调,及时将审批信息流转至监管部门,以便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4.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公共收费停车场建设管理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办公室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做好该事项的下放工作。 |
1.按照管辖区域划分,开展日常执法巡查。2.开展专项检查。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各类涉及停车场设置方面突出问题,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专项检查。3.受理投诉举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依法进行查处。4.对市领导批办件、政府相关部门移送件、政府信箱转办件等进行查处。5.对执法巡查中违反停车场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17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审批 |
批复文件 |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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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优化审批办理流程,将审批流程优化为4个,并可实现网上办理,提高审批办理的便捷性。2.办理要件优化为3个,办理时限优化为5日,提高服务质量。3.加强审批信息沟通协调,及时将审批信息流转至监管部门,以便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全面落实“放管服”政策。一是优化简化办理流程,配合审批部门做好“破绿”审批勘验工作,简化“破绿”项目勘验流程,对已列入“破绿”规划的项目,按规划理由快捷办理,办理时限由“5日办结”压缩到“3日办结”。对未列入年度破绿施工计划的项目,在取得规划理由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果。二是通过人性化执法监管,主动靠前服务,帮助通过审批的占绿施工企业解决施工、运输、现场管理的难题,最大限度缩短施工周期,有效落实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政策,为申请企业提供精细化指导,重点为暖、气、水、通讯、电力等民生工程解决办理流程中的协调难题。2.严格审批后工程施工监管。对通过审批的占绿工程,严格进行施工监管。一是设置现场监管公示栏,公示监管内容、规范标准、监管人员等信息;二是按照施工文明承诺和监管细则对施工围挡、规范化设置、扬尘处理、绿地移植、绿化设施安全、绿地恢复等进行全面规范化监管,对占绿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项目执行驻场管理。3.强化执法监督。针对未经审批擅自占绿、破绿、毁绿和不按审批条件施工等违规行为,一方面加大巡查频次、范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根据群众来电、来访以及上级委派投诉案件,及时、妥善处置;再一方面配合绿化委员会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目录,确保一树一档、一树一号。 |
18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城市公交线路审批 |
城市公共汽车新增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 |
《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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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压减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 |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对城市公交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3.建立投诉管理制度,依法受理投诉。 |